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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护照特点——外交豁免权介绍
发布时间:2019/5/30 15:34:02   来源:乔鸿国际移民   点击:5520 次

文章原标题:外交官护照特点——外交豁免权介绍

外交护照、外交官身份是授予除本国外交官员以外,专门为海外人士做出特出贡献的国际友人而设立的,针对国际友人在为当事国家各个行业做出的贡献,分别授予相对应领域的外交官职位和证件,以便于在中国推广宣传当事国家。外交护照持有人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保护,是全球通用安全通道,几乎不受东道国法律局限,是最优质顶级的"第三国身份"是身份、特权、便利等,代表是一个国家外交官员,与普通公民护照级别天壤之别。

外交官护照介绍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国际法规定:一国政府,或大使为了可以执行司法调查或者相关诉讼,可以剥夺某人的外交豁免权)。

通俗地说,豁免权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权也就是外国代表和外国使馆在驻在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又称为外交特权。

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具体来分主要有:

1、使馆涉及财产、档案不受侵犯,驻在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采取行动或实施法律程序;
2、通讯自由,外交邮袋不受开拆或扣留;
3、使馆舍免缴各种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免关税;
4、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驻在国司法机关不对外交代表进行诉讼程序、不审判、不作执行处分;
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准予进口并免关税。

外交豁免权

此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特别使团团长及使团成员、途经或作短暂停留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等,也都享有外交豁免权。

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对驻在国负有下列义务:在不妨碍外交豁免权的条件下,遵守驻在国法律规定;不干涉驻在国内政;不滥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特别是把使馆馆舍作与国际法不相符的利用;不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与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

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外交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外交护照的持照人应有的尊敬、礼遇和外交特权与豁免。至于持照人在国外能享受到何种程度的待遇,还要视接受国所发给的签证类别及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而定。持同中国建交国外交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

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的签证和入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限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外交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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