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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也可以在香港结婚?
发布时间:2015/12/7 18:07:08   来源:乔鸿国际移民   点击:4699 次
 变性人也可以在香港结婚?

《香港婚姻条例》第40条规定,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根据终审法院于W诉婚姻登记官(终院民事上诉2012年第4号)的司法覆核一案的判决,如某人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则就《婚姻条例》而言,该人在手术后的重置性别,须视为该人的性别。


终审法院的命令宣告,其中包括:「…《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及《婚姻条例》第40条中的「女」及「女方」等字词的涵义,必须被视作及解释为包括接受手术后由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人,而该人的性别必须由适当的医疗组织证明在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后已经改变。」
于判词第124段,终审法院裁定与W处境相同、即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有权被视为符合《婚姻条例》第40条及《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中「女」的定义。而于判词第125段,终审法院裁定若一名变性人在透过切除原生性别的生殖器官及建立某种形式的异性的生殖器官的基础下,获医疗组织证明她或他的性别已经改变,则无论如何应享有以他或她的重置性别结婚的权利。

 

符合以下说明的外科程序,即属整项性别重置手术-

该程序的效果,是将某人的性别由男性重置为女性,其方式是-

切除该人的阴茎及睪丸;及
在该人身上建造阴道;或
该程序的效果,是将某人的性别由女性重置为男性,其方式是-
切除该人的子宫及卵巢;及
在该人身上建造阴茎或某种形式的阴茎。

就婚姻登记而言,婚姻登记官将视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的重置性别为该人的性别。因此根据《婚姻条例》,该人有权与异性缔结婚姻。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婚姻登记官将把婚姻一方的身分证明文件(即《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1)条所指的香港身分证或有效旅游证件)上显示的性别,推定为该人的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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