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税、薪俸税及香港物业税介绍
香港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物业税、利得税、薪俸税;一类是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博彩税、差响、汽车首次登记税、机场旅客离境税、商业登记费、酒店房租税、应课税品税等。
与国内税制比较,香港税制具有低税率,简单易操作,地域概念即征税范围只限于从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评税基期不同等特点。以下简单介绍香港几个主要税种:
香港利得税
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来源于香港的应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而从香港以外赚取的利润无须在香港纳税。应税利润是营业收入扣除为取得营业收入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收入范围。以来源于香港的收入为原则,包括在港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收入,动产和无形资产在港使用的收入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收入。
课税年度一般为每年4月1日截至下一年度3月31日,或以企业的帐目结算日为年度终结日。
香港薪俸税
在香港任职、受雇及领长俸收入的人士,均须在香港缴纳薪俸税。但在港停留时间不超过60天的临时到访者,其在港工作的收入不须在港纳税。
应税收入范围
因任职、受雇在港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薪、奖金、津贴等
香港公司董事的董事费收入
政府认可以外的退休金
雇主免费提供或负担租金的寓所,则应将该雇员薪酬的10%作为雇员的非现金利益计缴薪俸税
股票或认股权
离职补偿,判断离职补偿是否缴税取决于是否劳务所得。例如,合同期满,按合同规定取得的补偿则应缴税;合同期间,因公司倒闭或改组被解雇而取得的补偿(赔偿),则不属于劳务收入,可不纳税。
可扣除范围:
完全、必要的及只用于赚取应课税收入的支出,如营业代表的交通费、交际应酬费等
善机构捐款,限额扣除
免税额,包括个人基本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免税额以及额外父母、祖父母免税额。2008/09年度起为10万8千港元。
税率:
实行标准税率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两种。现行标准税率为15%,累进税率为2%-17%。两者可从低选用,这样对低收入者受惠,对高收入者税负也不会太高。
另外,为减轻税务负担,香港税务条例提供了一种名为个人入息课税的申报方式,即准许个人纳税人将其各项应税入息(包括应课物业税入息,应课薪俸税入息,应课利得税入息等)与亏损汇总,按薪俸税的免税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实际上是综合所得税。
香港物业税
是指对在香港拥有土地、建筑物或土地连同建筑物的所有者(即业主)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只向有租金收入的业主征收,没有租金收入不是物业税的纳税人。物业税按应评税净值为计税基础,税率为15%,其中,应评税净值=[应评税值(租金收入)-差响]×(1-20%)。如物业由在港经营中的公司拥有,则豁免物业税,只缴利得税。
香港现行税法规定:只有与房地产转让、租约和股票交易这3项交易有关的各类文书才须缴纳印花税。主要包括:售卖转易契、住宅物业买卖协议、不动产租约、香港证券转让书。纳税人为买卖双方和其他签约人或证券转让代理人。印花税税率分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定额最低3元,最高100元;定率最低0.1%,最高的3.75%。其中,股票交易印花税率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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